
员工股权激励计划
自香港联交所《上市规则》第十七章修订案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以来,许多香港上市公司已对其现有的股权激励计划文件做出相应的修改,特别是针对股票来源的部分,以确保符合新的合规要求。
对于现有的股份奖励计划,如果该计划是根据一般性授权授予新股,则发行人可以继续授予股份奖励,直到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早日期为止:
对于有些上市公司来说,距离“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”的截止日期仅剩下几个月。因此,依照公司的具体情况及时审查股权激励计划文件至关重要。根据我们的经验,以下是公司需要审查和考虑的关键要点,以供参考:
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来源,发行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获取方式:使用现有股票、发行新股或采用现有股票和新股相结合的方式(混合)。根据我们多年来为客户提供服务而积累的宝贵经验,尽管有许多公司喜欢混合方式所带来的灵活性,但同时也更倾向于只使用现有股票这一相对简单直接的方式。
使用现有股票的优势:
发行新股可能会带来潜在的股份摊薄问题,因此很少公司会选择这种方式。然而,一些规模较小且有对现金流考虑的公司,则会选择发行新股。
所有涉及发行新股的股权激励计划均须遵守 10% 的计划授权限额规定。根据我们的经验,任何未使用的配额额度都将计入发行额度内,即使这些配额来自现有计划。
上市公司所需披露的广度和深度将取决于其股票来源方式。为了确保您充分理解符合您公司情况的披露要求,请直接与您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管理人或法律顾问咨询。
发行新股或采用混合方式的公司需要考虑的其他事项
我们拥有超过 1,000 名遍布全球主要市场的股权激励专家,协助您设计并推行最合适的员工股权激励解决方案。










